查看原文
其他

上海法院:民事案件参考性案例汇编(二)(4例)

谢栋整理 诉讼攻略 2022-10-06

谢栋 I 整理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I 来源


导读
8月24日,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刊登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总第十二批,第92-96号)。其中,第93-96号为民事案件参考案例,涉及法定继承、服务合同、侵害商标权、财产保险合同。


一、法定继承纠纷(1例)

关键词

参考案例

裁判要点

抚养关系解除/继子女的继承权

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93号:邹某蕾诉高某、孙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服务合同纠纷(1例)

关键词

参考案例

裁判要点

违约责任/网络直播/更换主播

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94号: 上海知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固钛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商家与直播服务提供者在直播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网络主播名单,直播服务提供者未经商家同意,擅自以关注度较低、粉丝数量较小的网络主播替换合同约定人选的,原则上构成违约,除非直播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替换主播行为可以达到相同或相似推广效果,且不影响合同目的及履行效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责任可参考合同目的、当事人约定及实际直播效果,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认定。

 

三、侵害商标权纠纷(1例)

关键词

参考案例

裁判要点

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举证妨碍

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95号:平衡身体公司诉永康一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人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恶意可考虑是否存在重复侵权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可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认定赔偿基数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侵权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的侵权获利确定,其中侵权商品销售量可根据侵权人的商品宣传内容确定,侵权商品单位利润可根据侵权人自认确定;认定赔偿倍数可根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法院在侵权人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可依据拒证推定原则,综合权利人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确定赔偿额。

 

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例)

关键词

参考案例

裁判要点

金融/保险代位求偿权/抗辩/定损权/预决效力

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第96号:王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1. 审查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的证明效力,应考虑前诉确认事实是否经过充分抗辩,生效侵权判决中未经充分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无预决效力。

2. 审理后续保险理赔诉讼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中关于损失核定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依据生效侵权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申请重新鉴定。

3. 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虽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又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END·

诉讼攻略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微信号:诉讼攻略


往期回顾

1. 上海法院:民事案件参考性案例汇编(55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